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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马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代理词

文章来源:廊坊律师孙荣宁    更新时间:2019-9-2 17:37:47

张XX与马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受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的委派,担任张XX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审理,现经法庭调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现围绕庭审主要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如下:

       一、原告不能证明其取得“涉案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庭审中原告并未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土地承包合同以证明其在杨庄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杨庄村粮食补贴中也从来没有过原告方的名字。原告方的证据仅是村委会出具的一份证明及支部党员大会记录,且原告方称村委会出具的该份证明是依据于支部党员大会记录出具,即原告方说明本案问题,证明本案事实的只有支部党员大会记录。但是该记录、证明并不能说明当时分地的事实情况,且谢XX也并没有签字认可,并且与谢XX当庭陈述相矛盾,不能采信,根本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至此,原告不能证明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原告陈述的“代耕”不是事实,也缺乏证据支持。

       原告称“代耕”一事是由其公婆进行办理的,但是其公婆已经去世十年之久;原告也未能提供与被告签订的代耕协议等证据以证明“代耕”的事实。若存在代耕的事实,原告不可能将近17年对自己的财产不闻不问,置之不理,最起码的分布、位置、地的好坏都应该有基本的了解。但通过庭审中原告的陈述,其并不知道“涉案土地”具体的地块位置、四至、分布亩数。完全不符合正常逻辑,不符合常理。

       当庭出庭作证的三名证人是当时负责分地的经手人,最了解当时的实际情况。但三人均称当时分地时原告方没有分得地,也没有“代耕”一事,被告耕种的十口人的地也与原告无关。故,原告所称的“代耕”不是事实。

       三、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分得的土地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

       为证明被告分得的十口人的地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进行证明。出庭的三位证人关于当时的分地流程、分地方式及分地现状表述一致,且三位证人关于第二次分地时为什么原告没有分得土地、被告为什么可以分得十口人的地表述一致,三位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说明当时的分地事实,被告分得的土地与原告无关。

       另,被告代理人在持调查令调取第二次的分地记录时,杨庄村村委会并没有当时的分地记录,所有的记录都是从2009年换届时开始,因此只有2009年至今的粮食补贴表,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能够说明当时分地情况的文件;高新区管委会从2017年开始管理杨庄村村委会,2017年之前杨庄村村委会所有的文件档案一概没有;2017年之前杨庄村归属景州镇镇政府管理,但是景州镇镇政府也没有当时的分地记录。因此被告只能通过当时分地的经手人老干部来说明分地事实。

       综上,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若原告的诉求得到支持,无疑是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也会鼓励其他当时没有分得土地的村民通过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随意起诉任一村民以“代耕”的名义要求返还土地,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孙荣宁律师、刘依律师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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