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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X软膜拉蓬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XX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文章来源:廊坊律师孙荣宁    更新时间:2022-4-16 9:15:58

北京XXX软膜拉蓬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XX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受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的委派,担任北京XXX软膜拉蓬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审理,现经法庭调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根据庭审情况,已经确认的事实如下:

        1. 案涉六个项目,原告确实向被告供应了“软膜”等材料。

        2. 西宁红星项目,被告应向原告支付5万元材料款。

        3. 常州红星项目,被告已支付105848元;贵州六盘水项目,被告已支付103475元。河南新蔡项目,被告已支付人工费11600元。其他项目未付过款。

        现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

        除西宁红星项目外,案涉五个项目的工程量、结算金额及其确定依据。

        现围绕庭审主要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如下:

        一、福州红星(美凯龙)软膜项目的工程量:防火膜及龙骨工程量400,审计工程量397.92,审计价为35000元,结算金额为35000元。

        证据支持:

        1.2020年12月7日被告审计袁建兵签字确认的结算单(证据1)显示:福州红星(美凯龙)软膜项目结算合同价为36000元,最终结算金额为35000元。

        2.《材料采购合同》(证据4)显示:中庭防火软膜数量400,单价90,金额36000元(第一条)。被告指定货物签收人为方寿略(P2第6.2条)。

        3.《送货单》(证据5)显示:2019年1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货防火膜数量400,单价90,金额36000元。“方寿略”字样签字,盖有“上海XX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福州红星美凯龙项目资料专用章”。

        4.《福州红星美凯龙项目软膜结算单(任XX班组)》(证据6)显示:防火膜及龙骨工程量400,单价90,合计36000元。“方寿略2019.10.12”、“覃强2019.10.12”字样签字。

        5.任XX与被告福州项目经理覃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福州红星美凯龙项目软膜结算单(任XX班组)(补充证据2)显示:2020年1月8日,覃强通过微信发给任XX一个名为工作簿4的文件,并称“好像审下来的话是少了1000块钱嘛,你报的是三万六,他说审下来是三万五嘛,你看看这个怎么样。任总,这个是公司审计审下来的这个最终价格,福州那个防护膜啊,你看看没有什么问题的就签字,签字的寄到我们这边项目上面再签字寄给公司好吧,因为你嫌麻烦了,就让我们这边代签吧,但是你上面的数字你认可一下。”工作簿4的内容是“福州红星美凯龙项目软膜结算单(任XX班组)防火膜及龙骨工程量400,审计工程量397.92,审计价为35000元。”

       以上证据均为原件,相互佐证,证明福州项目在2019年1月1日发货完毕,于2019年10月12日结算工程量,2020年1月8日已经经过审计,审计价格为35000元,2020年12月7日,被告审计再次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35000元。

       二、江西乐平(赣东北商贸城)软膜项目的工程量:定做超宽软膜数量653平米,定做超窄软膜数量42米,合计97192.4元,最终结算金额95000元。

       证据支持:

       1. 2020年12月7日被告审计袁建兵签字确认的结算单(证据1)显示:江西乐平(赣东北商贸城)软膜项目结算合同价为94192.4元(笔误应为97192.4元),最终结算金额为95000元。

       2. 《材料采购合同》(证据8)显示:被告指定货物签收人为杨佐涛(P2第6.2条)。

       3. 杨佐涛于2019年1月2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包含在证据10中即任XX与杨佐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江西乐平嘉里购物广场项目:软膜班组任XX(北京XXX软膜拉蓬技术有限公司)已全部完工,商场已开业,项目已申请付款,结算金额为97192元整,应付金额97192元整,此申请付款流程已经走完,此付款未列入年终付款计划内,请给予付款。

      4. 北京XXX送货单(软膜及配件)(证据11)显示:送货日期为2018.11.30,原告发货“定做超宽软膜”653平米、“定做超窄软膜42米”,金额97192.4元。“金建江2018.12.14”字样签字,“杨佐涛”字样签字,“任XX2019.7.30”字样签字及“工程量最终确认日期2019.7.30”的刘瑜签字。

       以上证据均为原件,相互佐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江西乐平项目在2018年11月30日发货完毕,于2018年12月14日收货完毕,2019年7月30日已经确认工程量,2020年12月7日,被告审计再次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95000元。被告提交的该项目的《分包结算工程量》中“软膜”的项目工程量显示612,显然与事实不符。

       三、贵州六盘水(红星美凯龙)项目的工程量:中庭软膜工程量为335,项目部结算价110550元,最终结算金额110000元。已付款金额为103475元,剩余6525元未付。

       证据支持:

      1.2020年12月7日被告审计袁建兵签字确认的结算单(证据1)显示:贵州六盘水(红星美凯龙)项目结算合同价为110550元,最终结算金额为110000元。

       2.任XX与陈漢忠的微信聊天记录(包含分包工程量价预算单2份:审计前和审计后)显示:项目经理陈汉忠2019年7月9日、2020年1月2日发给原告的工程量清单中“中庭软膜”的工程量均为335,项目部结算价110550元,审计价110000元。其中2020年1月2日,陈漢忠称“任总你好,这是公司审计发给我叫你签字的,签字后项目做请款”并附上《分包工程量价预算单》显示项目工程量及审计工程量均为335。最终审计金额为110000元。

       以上证据均为原件,相互佐证。证明:2019年7月9日项目部已经确认工程量,2020年1月2日已经完成审计,2020年12月7日,被告审计再次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110000元。

       该项目的结算方式与福州项目、西宁红星项目的结算方式一致,都是通过微信完成核对项目工程量、审计工程量、审计金额,核对无误后各方确认签字,项目部人员申请付款。

        四、常州红星(生活广场)项目的工程量:3号排空区顶部A级防火膜,项目数量、审计数量均为153,护墙板侧边A级拉膜,项目数量、审计数量均为1085,项目部暂估合同价为155592元,最终结算金额为15500元。已付款金额为105848元,剩余49152元未付。

       证据支持:

       1.2020年12月7日被告审计袁建兵签字确认的结算单(证据1原件)显示:贵州六盘水(红星美凯龙)项目结算合同价为155000(62000+93000)元,最终结算金额为155000元。

       2.任XX与陆建辉的微信聊天记录(包含分包工程量价清单)(证据15原件)显示:2020年1月8日,陆建辉将名为“常州任XX”的文件发给任XX,并称“任总,这个是常州项目的,你如果没什么问题,你打印出来给我签个字吧”。“常州任XX”的文件内容为“分包工程量价清单,3号排空区顶部A级防火膜,项目数量、审计数量均为153,护墙板侧边A级拉膜,项目数量、审计数量均为1085,项目部暂估合同价为155592元,审计价为15500元”。

       3.分包工程量价清单(证据16复印件)显示:虽然字迹不清,但可以显示有陆建辉、施工员蔡永兵、孙宁辉于2018年5月28日的确认签字,施工员蔡永兵、孙宁辉与被告提交的分包结算工程量中一致。

       以上证据相互佐证。证明:2020年1月8日已经完成审计,2020年12月7日,被告审计再次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155000元。同样与福州项目、西宁红星项目、六盘水项目的结算方式一致,发生时间分别为2020年1月8日、2019年7月21日、2020年1月2日、2020年1月8日。被告提交的该项目的《分包结算工程量》中“3号排空区顶部A级防火膜,项目数量、审计数量均为122,护墙板侧边A级拉膜,项目数量、审计数量均为865”,显然与事实不符。

       五、河南新蔡世贸广场项目的工程量:材料182平方,材料款17400元(未付),人工费11600元(已付)。

       证据支持:

       1. 被告庭审时认可已经支付11600元人工费。

       2. 任XX与XX杨永华的微信聊天记录任XX与XX杨永华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含材料采购合同、红星美凯龙中庭软膜清单)(证据22)显示:

       2018年5月22日,原告将发货清单发送给原告项目工作人员杨永华并附上“XX新蔡发货单”,内容为“1号(膜)23.7平米,2号(膜)68.5平米,3号(膜)68.7平米,4号(膜)10.8平米,5号(膜)10.9平米,净面积总和182.6平米”。

       2018年5月24日,杨永华称“任总,我这次给你请的是材料请款,材料是182平方,单价按160的60%计算,共17400元,人工费给你另外请款。人工费11600元。任总,你只要开票17400元就可以了。”并将被告公司的开票信息发给任XX。

       2018年6月1日,杨永华将“劳务预估任务书、班组施工任务书、安全协议、北京XXX软膜拉蓬技术有限公司-材料合同、供货清单:北京XXX软膜拉蓬技术有限公司”发送给任XX,其中:《班组施工任务书》、《施工安全协议》与上海双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由上海双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1600元人工费(已收到,与被告称已支付的11600元为同一笔款)。《材料采购合同》与被告公司签订,该份《材料采购合同》的金额为15360元。

       2018年6月6日杨永华将修改后的“北京XXX软膜拉蓬技术有限公司-材料合同、供货清单:北京XXX软膜拉蓬技术有限公司”再次发送给任XX,并要求盖章后寄到被告处。该份《材料采购合同》的金额为17472元,《红星美凯龙中庭软膜清单》也显示拉蓬软膜182平方,单价96,合计17472元。

       2018年6月11日杨永华问“任总,你那个劳务费钱到了,对吗?上周五打的”。

       2019年11月22日杨永华问“新蔡项目您收到多少钱”、“当时对的工程量清单有吗”,任XX回复“收到人工费”、“没有(工程量清单),你发给我一份,也发给刘瑜一份,还有全部款给申请了吗?”杨永华回复“款都请了”。

       以上证据为原件,结合被告的陈述,可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并显示该项目是先供货,后根据供货实际数量签订合同,原告开具发票,被告进行付款。现原告也已经开具完发票,仅剩材料款17400元未付。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员充分考虑,予以采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孙荣宁律师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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