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XX与耿XX、赵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文章来源:廊坊律师孙荣宁 更新时间:2018-9-5 21:26:26
宋XX与耿XX、赵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受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的委派,担任宋XX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审理,现经法庭调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通过庭审调查,原被告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并无异议。现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仅剩:被告是否将涉案土地另转他人?
现代理人就上述争议发表如下意见:
一、原告提供三份证据均能证明:被告已经将涉案土地另转他人。
1、宋XX与沈XX的录音:录音中沈XX明确表述“他这个早就卖了,我们从别人那儿收的。”“他不是直接卖给我的。”“我们去年办的这个事”完全可以说明二被告早已将涉案土地另转他人,再由他人转给沈XX。另需注意,该录音发生在2018年6月9日(此时被告和沈XX均不知道原告已经起诉),假设如被告所说地没有卖出去,沈XX不可能就没有发生的事实做上述陈述。
2、宋XX与耿XX的录音:录音中耿XX明确表述“我知道赵XX把地转出去了这件事。”也可以证明被告已经将涉案土地另转他人。该录音证据发生在2018年6月19日(此时二被告均不知道原告已经起诉),若地没有转出,耿XX可能回答,没转出去等等,但绝对不会做如此的回答。
并且上述两份录音证据均取自二被告及案外人不知原告已经起诉的前提下,没有防备,也没有撒谎的必要,系真实的意思表示。很明显,涉案土地已经转出且成为事实。不能因二被告庭审上的一句没卖出去就无视该事实的存在。
3、沈XX与耿XX、赵XX(赵XX)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
庭审中:一开始二被告谎称不记得该证据,没有印象,但当原告方提出该《土地转让协议》的签字字体与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字迹一致时,二被告才认可了该《土地转让协议》存在的事实;
另二被告又称,转出的是其承包的原告的土地旁边的地,而非是涉案土地,但根据涉案土地的四至来看,涉案土地东系马XX住宅、西至道、北至道、南至北沙新村住宅后道,涉案土地旁边根本就没有其他的地块;而后被告又称涉案土地是想转,也签了协议,但是没给钱;但通过原告提交的沈XX的录音证据可知,沈XX已经收了这块地,交易已经完成,可见被告在说谎,且不能自圆其说。
综上,结合该《土地转让协议》及沈XX、耿XX的录音完全能够证明二被告已经将该地块转给他人,并且不仅仅只转了一次。
二、二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发生,违约事实已经存在。
二被告庭审过程中已经承认将涉案土地转出过,并且根据沈XX的录音,涉案土地早就由被告卖给他人,二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发生,违约事实已经存在。虽然其辩称后来没有转出去,但应当对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
就此问题,原告已经提交足以证明涉案土地曾被转出的事实,不能因为被告简单的一句“没转成”就否认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否认涉案土地曾被转出的事实。涉案土地被二被告多次流转,二被告已然构成违约,假设即便现在土地又流转回二被告手中,二被告的违约行为也已经发生。
三、若贵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转出的事实,原告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请求贵院允许对二被告进行测谎测试,以便查清本案事实。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孙荣宁律师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