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xx与张xx、潘xx、廊坊市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文章来源:廊坊律师孙荣宁 更新时间:2018-4-19 10:01:17
付xx与张xx、潘xx、廊坊市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受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的委派,担任付xx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审理,现经法庭调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中现有的争议焦点为:1、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已经实际解除?2、原告解除备案登记的依据。
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付款时间为2014年4月30日,但时至今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且两年多的时间里也从未向原告主张过任何权利。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实际解除。
庭审过程中已经查明的事实:2014年4月19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第八条约定“甲方不在本地,此房本拿去做公证,待办完公证手续,乙方在7日之内办理贷款手续,打首付款。”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办理完公证手续,被告应于2014年4月30日前打首付款。后双方因新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由谁承担的问题,无法协商一致,致使双方未能达成交易。另查明合同第四条第八款双方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所须缴纳的新的所有税费及办理过户手续费,由乙方承担。”至今已有两年半的时间,被告也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也从未向原告主张过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又查明被告于2014年9月11日另行购买了房屋。
综上,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实际解除,被告一直强调“合同尚未解除要求继续履行”,被告并没有在合理期间内要求履行,该项主张也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不能得到支持。且该份合同已经时隔两年半之久,房价上涨,许多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原告出卖房屋的目的也早已无法实现。该份合同也不可能继续履行。
二、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履行后合同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管局备案登记的解除手续。
根据二手房房屋买卖的交易流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办理过户登记之前,应当就该项交易在廊坊市房管局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属流程性操作内容。一经备案若交易无法达成,需备案各方全部到场才能解除。
原告认为:根据《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被告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按照交易习惯,履行后合同义务,协助原告解除就涉案房屋在廊坊市房管局的备案登记手续。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予以充分考虑,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孙荣宁律师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