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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马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代理词

文章来源:廊坊律师孙荣宁    更新时间:2022-4-16 10:10:35

张X与马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受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的委派,担任张X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审理,现经法庭调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根据庭审情况,现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

        1. 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的本息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涉案借款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是否有证据和法律依据。

        现围绕庭审主要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案虽存在“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况,但被告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并未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150万元与以最初借款本金150万元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截止到2021年5月21日,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计算:

       借款本息共计:

       借款本金2353422元+利息356935.69元+被告已还的52万元= 3230357.69元。

       平均利率为:

     (3230357.69元-150万元本金)÷6年÷150万元=19.23%。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利率的最高限度为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涉案借款合同成立于2015年5月22日,此时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5月11日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为5.1%,四倍为20.4%。20.4%>19.23%。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二、涉案借款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如下:

       1.2015年5月21日出借的90万元,马XX用于购买原告的房屋或者说用于偿还购买原告房屋时发生的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与被告马XX系多年认识的好友。2015年原告想要出售其名下的俪水嘉园小区1-1-402号房屋,被告知道后表示想买,后双方协商确定房屋价款为90万元。但被告当时资金比较紧张,没有钱支付购房款,所有的资金都拿去经营租赁的广阳区西户屯的土地了。又因被告马XX信佛,原告相信了被告,故双方协商一致:原告将房子卖给被告,价格90万元,过户当天马XX从别处拆借90万元先支付给原告,原告收到后再转回给马XX算作借款,马XX收到后再偿还拆借的90万元。2015年5月21日,马XX向原告账户转账10万元、74万元后,原告随即将84万元转回给马XX,马XX收到84万元后又将其中的6万元转给原告,原告随即将6万元转回给马XX。马XX收到款项后偿还了从别处拆借的84万元。同日,双方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2015年5月22日,双方签订资金借用协议。

虽然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交易已经完毕,马XX也支付了90万元购房款,但原告又将收到的90万元出借给马XX以偿还其从别处拆借的84万元。显然原告出借的90万元,马XX用于购买原告的房屋或者说用于偿还购买原告房屋时发生的欠款。只是因交易的原因导致转账发生时间的前后顺序问题。

       又因上述房屋由二被告共同居住使用,且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给李XX,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该笔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2.2015年6月13日出借的60万元,二被告用于租赁马秀兰0.4亩土地并在该处建造房屋280㎡,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5年6月13日,原告向被告出借60万元后,被告李XX于当日与马秀兰签订《租赁协议书》(详见证据9),约定马秀兰将廊坊市广阳区东安路东侧租赁给李XX,面积为东西长40米南北宽6.6米,折合土地面积约0.4亩。租赁期限14年(自2015年6月13日至2029年9月23日止)。土地租赁费用为8000元/每亩/年,加地上树木赔偿共计5万元整。并于当日将5万元支付至马秀兰银行账户。

       根据二被告的离婚协议书中表述“廊坊市东安路东侧面积为面积为东西长40米南北宽6.6米,折合土地面积约0.4亩,现有房屋租给龙翘手铁锅,土地及房屋归女方所有。”租赁该土地后,二被告便在该处建造门市房屋,并于2016年4月23日出租给董耿良用以经营廊坊市广阳区东安路龙翘手饭店(详见证据12中廊坊市广阳区东安路龙翘手饭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证明及房屋出租协议)。根据李XX与董耿良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可知,门市房屋建筑面积280平米。2016年4月21日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西户屯村民委员会也出具证明租赁的房屋产权归李XX所有。

       综上可以说明二被告在2015年6月13日以5万元租赁马秀兰0.4亩土地后,便开始在该处建造房屋280㎡,至2016年4月对外出租。显然,原告出借的60万元用于租赁该处土地和建造房屋,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二被告自2013年租地后至2015年向原告借款时需要大量的资金用于周转经营。

       假设如被告所称,所有土地的租赁时间在2013年5月,那我们来算一下,2013年被告租地时一次性需要多少资金。二被告的离婚协议书中载明,李XX分得6.15亩土地,马XX分得5.42亩土地,共计11.57亩,按照马XX给原告的租赁协议书(详见证据7)租地亩数共计5.42亩,租金共计67.675万元。据此计算李XX分得6.15亩的租金为76.79万元,则二被告一次性需要支付租金144.465万元。

       土地租赁后,需要清除地上物并建造房屋(后附房屋外观照片)。显然,在房屋建好出租之前,二被告需要大量(几百万)的资金经营周转。二被告又无其他经营内容,资金来源无非是自有存款或者借款。其中廊坊市骊泉盈家庭服务有限公司(畅游亲子游)成立于2015年8月26日,被告马XX于2015年7月20日,将房屋出租给该公司经营使用。廊坊市雲瀚宫洗浴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10日,建筑面积300平方米,被告李XX于2015年11月1日,将房屋出租给该公司经营使用。不难理解该两处房屋于2015年出租前建成。二被告又于2015年5月购置原告房屋、再次租赁马秀兰土地并建造房屋。无疑二被告自2013年租地后至2015年向原告借款时需要大量的资金用于周转经营。

       另,被告庭审中陈述“我们的钱都在一起,在马XX的卡上”,由此可见,二被告关系很好,资金统一管理,且会定期汇总。本案借款金额之大,马XX借款时也拿走了租赁协议书的原件,李XX不可能不知道。虽然二被告已经离婚,但本案中二被告又委托同一代理人代理本案,显然二被告之间彼此知晓本案事实,以通过“假离婚”来逃避债务。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员充分考虑,予以采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附:1.证据9(庭审时已提交)

       2.证据12中廊坊市广阳区东安路龙翘手饭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证明及房屋出租协议(庭审时已提交)

       3.租赁土地地上房屋外观照片。

 

代理人:孙荣宁律师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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