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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荣宁律师民间借贷案例之一:一审被判偿还75万元借款,二审反败为胜!

文章来源:廊坊律师孙荣宁    更新时间:2018-9-4 16:49:10

一审被判偿还75万元借款,二审反败为胜!

                        ——于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代理律师:孙荣宁


       2016年3月15日,河北某铝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铝材公司)向李某借款15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利息及高额违约金。后该铝材公司一直未能还款。

       2016年8月24日,李某就上述借款利息及违约金部分进行了结算,并要求该铝材公司负责人于某出具了一张75万元的借条。

       2016年10月18日,李某分别立案起诉,要求该铝材公司支付150万元及利息;要求于某支付75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均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后于某不服75万元的判决,委托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孙荣宁律师上诉至二审法院。

       孙荣宁律师认为:

       二审期间需要充分说明:

       一、75万元借条的形成过程;

       二、75万元与150万元借款的关系及计算方法;

       三、75万元的借款方式不符合李某的交易习惯;

       四、一审时的证人证言不可采信。

       第三、四点难度较大,直接影响到案件的结果。对于第三点,经过对比150万元及75万元两笔借款的相关手续,发现:150万元借款中有《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借款收据、网银转账电子回单、抵押物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而75万元借款中则仅有一份借条及证明现金支付的证人证言。经与于某了解,李某经常对外放款,也有很多诉讼。获得该线索后,我们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了两年前李某的同类借款案件。以上,充分说明了李某具备民间借贷的法律常识,75万元的借款方式不符合其交易习惯。

       对于第四点,经与于某了解,证人也与其存在借贷关系,也进行了诉讼,近日又因为证人到公司闹事被当地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我们及时准备了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证人证言不可采信。


       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认为本案仅有借条及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发回一审重审。该案件经历了发回重审一审、发回重审二审,赢得了胜利!

      该案件中:聘用律师(二审)和不聘用律师(一审)的案件结果完全是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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